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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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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依本法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
囑託地政機關辦理
更名登記
時,應於囑託登記清冊註明應隨同移轉或設定負擔之主建物建號。
地政機關辦理前項囑託登記時,應於該主建物標示部及辦理更名登記之土地或建物
所有權
部註記應隨同移轉或設定負擔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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