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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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資料提供機關(單位):指原始資料主管機關(構)、相關產業公會、團體及公司,或依其授權或委託負責對外供應資料之單位。 二、彙整發布機關:指依本辦法進行資料蒐集、分析、管理及發布事宜之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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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第2條的名詞定義,資料提供機關(單位)指的是原始資料主管機關(構)、相關產業公會、團體及公司,或依其授權或委託負責對外供應資料之單位。彙整發布機關指的是負責依照該辦法進行資料蒐集、分析、管理及發布事宜的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舉例來說,資料提供機關可以是一個政府機構、一個產業公會、或是一家公司,只要他們負責提供原始資料或委託供應資料給外界。而彙整發布機關則可能是一個中央政府機關或是一個地方政府機關,他們負責蒐集、分析、管理和發布相關的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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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