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6.29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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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資料提供機關(單位):指原始資料主管機關(構)、相關產業公會、團體及公司,或依其授權或委託負責對外供應資料之單位。
二、彙整發布機關:指依本辦法進行資料蒐集、分析、管理及發布事宜之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住宅資訊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單位)訂定之。
- 資料提供機關(單位)應配合彙整發布機關之需要提供相關資訊。
彙整發布機關應就前條第一項公告項目之提供資料內容、報送方式、更新及發布頻率等,會商各資料提供機關(單位)及彙整發布機關之主計單位為之。
- 彙整發布機關得依政策需要、資料特性及地方條件,採用統計值或明細資料發布,並進行資料分類、分項或分區。
- 資料更新與發布頻率之週期分為月報、季報、半年報及年報;必要時,彙整發布機關得調整統計資訊發布頻率。
- 前項住宅相關資料得以紙本、電磁紀錄或電子媒體等方式定期發布。
因業務或研究需要申請批次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送彙整發布機關核准後,依規定付費使用資料。
非營利組織及學術機構提供非營利性之住宅資訊者,得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以月報或季報方式提供資料達一年以上,資料詳實且經採用者,由彙整發布機關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並於機關網站公開表揚。
二、其他彙整發布機關認為適當之方式。
- 本辦法之資料使用收費依申請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 ,以下簡稱MB)為計費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未達一百MB者收取新臺幣二千元,一百MB以上至未達五百MB者收取新臺幣四千元,五百MB以上者收取新臺幣六千元。
- 前項費用不含申請以紙本列印輸出及儲存媒體費用,其收費項目及基準表(如附件四)。收費基準未規定之項目,以重製或複製工本費計收;需提供郵遞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收。
基於資料共享及互惠原則,與彙整發布機關簽訂合作契約、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互惠之資料提供機關(單位),因業務需要申請住宅資訊時,得減半收取費用。
申請住宅資訊供公務使用者,得免收取費用;其供學術研究,於申請時檢附相關文件經核准者,得減半收取費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6.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