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6.29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資料提供機關(單位):指原始資料主管機關(構)、相關產業公會、團體及公司,或依其授權或委託負責對外供應資料之單位。 二、彙整發布機關:指依本辦法進行資料蒐集、分析、管理及發布事宜之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開分頁 ›
  1. 住宅資訊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單位)訂定之。
  2. 資料提供機關(單位)應配合彙整發布機關之需要提供相關資訊。
4開分頁 ›
彙整發布機關應就前條第一項公告項目之提供資料內容、報送方式、更新及發布頻率等,會商各資料提供機關(單位)及彙整發布機關之主計單位為之。
5開分頁 ›
  1. 彙整發布機關得依政策需要、資料特性及地方條件,採用統計值或明細資料發布,並進行資料分類、分項或分區。
  2. 資料更新與發布頻率之週期分為月報、季報、半年報及年報;必要時,彙整發布機關得調整統計資訊發布頻率。
  3. 前項住宅相關資料得以紙本、電磁紀錄或電子媒體等方式定期發布。
6開分頁 ›
因業務或研究需要申請批次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送彙整發布機關准後,依規定付費使用資料。
7開分頁 ›
  1. 彙整發布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將同意結果或駁回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十日。
  2. 彙整發布機關交付之資料內容有錯誤或不完整者,申請人應於資料收受之日起七日內檢附准文件提出申請更正或補正(如附件二),由彙整發布機關查明處理,逾期不予受理。
8開分頁 ›
第六條申請之資料,使用規定如下: 一、僅供核定使用目的之使用,不得移作核定目的外之使用,且經彙整發布機關書面許可,不得轉錄、轉售、贈與、提供網路下載或交付他人使用。 二、僅供規劃、參考使用;資料申請者於申請運用資料時,應簽署使用切結書(如附件三)。
9開分頁 ›
營利組織及學術機構提供非營利性之住宅資訊者,得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以月報或季報方式提供資料達一年以上,資料詳實且經採用者,由彙整發布機關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並於機關網站公開表揚。 二、其他彙整發布機關認為適當之方式。
10開分頁 ›
  1. 本辦法之資料使用收費依申請資料量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 ,以下簡稱MB)為計費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未達一百MB者收取新臺幣二千元,一百MB以上至未達五百MB者收取新臺幣四千元,五百MB以上者收取新臺幣六千元。
  2. 前項費用不含申請以紙本列印輸出及儲存媒體費用,其收費項目及基準表(如附件四)。收費基準未規定之項目,以重製或複製工本費計收;需提供郵遞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收。
11開分頁 ›
基於資料共享及互惠原則,與彙整發布機關簽訂合作契約、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互惠之資料提供機關(單位),因業務需要申請住宅資訊時,得減半收取費用。
12開分頁 ›
申請住宅資訊供公務使用者,得免收取費用;其供學術研究,於申請時檢附相關文件經准者,得減半收取費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6.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