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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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整發布機關應就前條第一項公告項目之提供資料內容、報送方式、更新及發布頻率等,會商各資料提供機關(單位)及彙整發布機關之主計單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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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彙整發布機關應就前條第一項公告項目之提供資料內容、報送方式、更新及發布頻率等,會商各資料提供機關(單位)及彙整發布機關之主計單位為之。 根據上述規定,彙整發布機關在公告住宅相關資訊項目時,需要與各資料提供機關(單位)以及彙整發布機關的主計單位進行討論,就提供資料的內容、報送方式、更新頻率以及資訊的發布頻率等事項進行協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住宅相關資訊的蒐集、管理和發布能夠更有效地進行,並促進相關單位之間的合作和協調。 例如,彙整發布機關可以與各資料提供機關(單位)協商,確定提供的資訊內容應包括哪些項目,例如住宅價格、交易數量、房屋面積等。同時,彙整發布機關還可以與彙整發布機關的主計單位討論報送方式,例如是以紙本文件還是電子檔案的形式提供資料,以及如何確保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更新。另外,還可以商討資訊的發布頻率,例如是每月、每季還是每年發布一次資訊。 整體而言,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4 條要求彙整發布機關與各資料提供機關(單位)及彙整發布機關的主計單位進行會商,以確定住宅相關資訊的提供內容、報送方式、更新頻率和發布頻率等細節事項。這有助於確保住宅相關資訊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並促進資訊之間的串聯和共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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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