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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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彙整發布機關得依政策需要、資料特性及地方條件,採用統計值或明細資料發布,並進行資料分類、分項或分區。
- 2.資料更新與發布頻率之週期分為月報、季報、半年報及年報;必要時,彙整發布機關得調整統計資訊發布頻率。
- 3.前項住宅相關資料得以紙本、電磁紀錄或電子媒體等方式定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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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5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彙整發布機關可以根據政策需要、資料特性和地方條件,選擇使用統計值或明細資料進行資訊發布。並且可以對資料進行分類、分項或分區處理。 例子:住宅相關資料可以按照地區分類,例如將各地區的房價作為明細資料進行發布。 2. 資料的更新和發布頻率可以根據需要進行不同周期的發布,包括每月報告、每季報告、半年報告和年度報告。在必要情況下,彙整發布機關可以調整統計資訊的發布頻率。 例子:住宅相關資料可以每月、季度、半年或每年進行更新和發布,以提供更即時和準確的資訊。 3. 上述的住宅相關資料可以以紙本、電磁紀錄或電子媒體等多種方式進行定期發布。 例子:彙整發布機關可以將住宅相關資料以電子檔案的形式發布在其官方網站上供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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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