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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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住宅資訊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單位)訂定之。
- 2.資料提供機關(單位)應配合彙整發布機關之需要提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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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第3條的說明,住宅資訊的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單位)進行會商並訂定。資料提供機關(單位)應該配合彙整發布機關的需要,並提供相關的住宅資訊。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內政部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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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