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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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及學術機構提供非營利性之住宅資訊者,得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以月報或季報方式提供資料達一年以上,資料詳實且經採用者,由彙整發布機關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並於機關網站公開表揚。 二、其他彙整發布機關認為適當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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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第9條,非營利組織及學術機構提供非營利性的住宅資訊,可以獲得以下方式的獎勵: 1. 提供一年以上的資料,並且該資料是詳實的且被彙整發布機關採用的,可以獲得獎狀、獎座或獎牌。同時,這些資料也會在彙整發布機關的網站上公開表揚。 2. 如果其他彙整發布機關認為有其他適當的方式,也可以給予獎勵。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對於這一法條的具體實例我們並沒有找到相關的資料。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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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