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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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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申請之資料,使用規定如下: 一、僅供核定使用目的之使用,不得移作核定目的外之使用,且經彙整發布機關書面許可,不得轉錄、轉售、贈與、提供網路下載或交付他人使用。 二、僅供規劃、參考使用;資料申請者於申請運用資料時,應簽署使用切結書(如附件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第8條的規定,這項法規明確規定了使用住宅相關資訊的限制和條件。 首先,根據第六條的規定,申請人只能將住宅相關資訊用於核定使用目的,不得將其用於核定目的之外的用途。此外,未經彙整發布機關的書面許可,申請人不得將資料轉錄、轉售、贈與、提供網路下載或交付他人使用。 另外,在申請運用住宅相關資訊時,申請人應該簽署使用切結書。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個人資料的隱私性和機密性,防止濫用和不當使用個人資料。 一個與這個法規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個開發商想要使用住宅相關資訊來進行市場調查,他們只能在申請所許可的範圍內使用這些資訊,並且不能將資料提供給其他人使用或轉售給第三方。此外,他們必須簽署使用切結書,確保他們不會濫用這些資訊。 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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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依第六條申請之資料,使用規定如下: 一、僅供核定使用目的之使用,不得移作核定目的外之使用,且非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