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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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第7條根據參考資料是關於彙整發布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以及資料的檢核和更正程序的規定。 根據第1項,彙整發布機關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應該作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延長十日。這表示彙整發布機關在處理申請時應在一定時間內作出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 而根據第2項,如果彙整發布機關交付給申請人的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申請人應在收到資料後七日內檢附核准文件提出申請更正或補正。彙整發布機關則需在逾期後確認處理這些更正或補正的申請,逾期不予受理。這表示申請人在收到資料後必須盡快檢查其正確性並在時限內提出更正或補正的申請,彙整發布機關則有責任及時處理這些申請。
- 駁回名詞
- 錯誤名詞
- 核名詞
-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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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