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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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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彙整發布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將同意結果或駁回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十日。
  2. 2.彙整發布機關交付之資料內容有錯誤或不完整者,申請人應於資料收受之日起七日內檢附准文件提出申請更正或補正(如附件二),由彙整發布機關查明處理,逾期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第7條根據參考資料是關於彙整發布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以及資料的檢核和更正程序的規定。 根據第1項,彙整發布機關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應該作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延長十日。這表示彙整發布機關在處理申請時應在一定時間內作出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 而根據第2項,如果彙整發布機關交付給申請人的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申請人應在收到資料後七日內檢附核准文件提出申請更正或補正。彙整發布機關則需在逾期後確認處理這些更正或補正的申請,逾期不予受理。這表示申請人在收到資料後必須盡快檢查其正確性並在時限內提出更正或補正的申請,彙整發布機關則有責任及時處理這些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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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彙整發布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將同意結果或駁回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