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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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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資料共享及互惠原則,與彙整發布機關簽訂合作契約、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互惠之資料提供機關(單位),因業務需要申請住宅資訊時,得減半收取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第11條,當機構需要申請住宅資訊時,如果與彙整發布機關簽訂合作契約、專案計畫或有助於資訊互惠的機關,並且符合資料共享和互惠原則,那麼該機構可以減半收取費用。 例如,在與住宅相關資訊彙整發布機關簽訂合作契約的情況下,機構需要申請某個住宅的資訊,根據本條,該機構可以只支付正常收費的一半。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促進機構之間的資訊互惠,並減輕他們在蒐集住宅相關資訊時的負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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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基於資料共享及互惠原則,與彙整發布機關簽訂合作契約、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互惠之資料提供機關(單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