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基於資料共享及互惠原則,與彙整發布機關簽訂合作契約、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互惠之資料提供機關(單位),因業務需要申請住宅資訊時,得減半收取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第11條,當機構需要申請住宅資訊時,如果與彙整發布機關簽訂合作契約、專案計畫或有助於資訊互惠的機關,並且符合資料共享和互惠原則,那麼該機構可以減半收取費用。 例如,在與住宅相關資訊彙整發布機關簽訂合作契約的情況下,機構需要申請某個住宅的資訊,根據本條,該機構可以只支付正常收費的一半。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促進機構之間的資訊互惠,並減輕他們在蒐集住宅相關資訊時的負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