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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第 12 條

  1. 1.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程序,規定如下: 一、經核定為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應於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並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修繕住宅費用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及申請人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予以撥款。屆期未檢附者,以棄權論。 二、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最高補貼新臺幣三萬元。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人所附修繕照片,前往現場勘驗,如發現照片有虛偽情事或與申報資料不符者,應撤銷申請人之補貼資格,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接受之補貼。
  2. 2.前項第一款之申請人郵政儲金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帳戶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簡易修繕住宅補貼費用撥入指定人之郵政儲金帳戶)後,以申請人指定之郵政儲金帳戶作為核撥簡易修繕住宅補貼費用之帳戶。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以第一項第二款金額為上限自行訂定補貼金額;因特殊需要,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訂定之補貼金額逾第一項第二款金額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因調整所增加之補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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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12條的規定,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的程序如下: 1. 申請人必須在核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在申請撥款時,申請人需要提供修繕前後的照片、修繕住宅費用的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以及申請人的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如果在期限內未提供相關文件,則視為放棄申請。 2. 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的金額是根據實際修繕金額核算的,最高補貼額度為新台幣三萬元。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申請人所附的修繕照片前往現場勘驗。如果發現照片有虛偽情況或與申報資料不符,則應撤銷申請人的補貼資格並進行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接受的補貼金額。 參考資料:內政部「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12條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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