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第 14 條
- 1.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死亡,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配偶及直系親屬,於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辦理變更申請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變更者之條件予以審查。
- 2.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者,於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前或後死亡,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配偶及直系親屬,於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辦理變更取得利息補貼證明或費用補貼核定函者、受補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變更者之條件予以審查。
- 3.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變更取得利息補貼證明者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者,核發證明或核定函之日期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變更後之受補貼者,應按原修繕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間,接受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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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如果申請人在提出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申請後去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書上列的配偶或直系親屬,讓他們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的兩個月內申請辦理變更申請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變更後的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 2. 如果已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且在接受補貼之前或之後去世,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書上列符合申請條件的配偶或直系親屬,讓他們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的三個月內申請辦理變更並取得利息補貼證明或費用補貼核定函的申請書、受補貼者。 3. 若根據前項的規定變更後取得利息補貼證明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則核發證明或核定函的日期以變更後的日期為準。變更後的受補貼者應按照原本的修繕住宅貸款餘額和剩餘期間接受利息補貼。 參考資料: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內政部公告) -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5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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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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