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第 1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視需要隨時或每年對受補貼者之家庭成員擁有住宅狀況予以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配偶及原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予以建檔,必要時並得於查核前請申請人依限檢附最新有關資料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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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1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受補貼者的家庭成員是否擁有住宅。主管機關必須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配偶和戶籍內的直系親屬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建檔,並在查核前如果需要的話,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最新的相關資料進行查核。 如果被查核對象有違反停止補貼規定的情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從事實發生之日起撤銷或廢止原先給予的補貼。而且,超額領取的補貼金額必須由承貸金融機構通知原核定戶限期返還。如果在限期內未返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追繳該金額。 參考資料: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8010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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