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第 18 條
本辦法所定住宅補貼相關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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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18條,本辦法所定的住宅補貼相關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所屬機關來辦理。根據這個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將辦理住宅補貼的工作委託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屬的機關來執行。這樣可以提高行政效率,確保住宅補貼的順利執行。具體的範例可能是,某直轄市的主管機關委託市內的房屋建築管理局負責辦理住宅補貼相關事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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