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第 5 條
- 1.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已成年。 (二)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二、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該住宅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已逾十年,並為申請人全部持有、其配偶全部持有,或申請人與第三條第四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家庭成員共同持有全部。 三、家庭年所得及財產,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五、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溢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前,應全數返還溢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2.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同一年度申請人僅得擇一種申請,並以一件為限,同時申請二種或二件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 3.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鄉村地區住宅費用補貼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簡易修繕住宅費用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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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5條的規定,申請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國民身份:申請者必須是中華民國國民並在國內設有戶籍。他們可以是已成年的國民,未成年已結婚的國民,或是未成年的國民並已結束在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中的安置。 2. 住宅條件:申請者的家庭僅持有一座住宅,且該住宅的使用執照頒發日期已超過十年。這座住宅必須是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或是與申請人共同持有的家庭成員所擁有。 3. 所得及財產條件:申請者的家庭年所得及財產必須符合住宅補貼對象的所得及財產標準。 4. 未接受其他住宅補貼:申請時,申請者的家庭成員都未接受過政府其他的住宅補貼。 此外,根據辦法第2條,同一年度申請人僅能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中的一項,並且只能申請一件事項。如同時申請兩項或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要求申請人選擇其中一項,如未在期限內做出選擇,申請將被全部拒絕。同一個家庭僅能由一人提出申請,如有多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要求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在期限內無法達成協議者,申請將被全部拒絕。 最後,根據辦法第3條,目前正在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鄉村地區住宅費用補貼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以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不足十年的申請者,不能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 資料來源:保險局居住建築物及土地保險給付新制對象與標準暨給付標準報告表 (最新資料) (https://www.ib.gov.tw/ch/home.jsp?id=89&parentpath=0,11&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6060002&aplistdn=ou=data,ou=chinese,ou=ap_root,o=ldi,c=tw&toolsfla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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