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第 9 條
- 1.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案件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併同戶政機關、財稅機關及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予以審查,對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二、申請修繕住宅補貼經審查合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一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之點數高低,依順序及計畫辦理戶數分別發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 三、申請修繕住宅補貼者,因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當年度辦理戶數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上開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依抽籤結果發給中籤戶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
- 2.前項第一款限期補正之規定,於申請人以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之身分提出申請者,其應檢附之文件除切結書外,得於受理期間屆滿三個月內補正。
- 3.第一項第一款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之申請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正項目為增加評點者:續予審查,不列計評點項目。 二、補正項目為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第一類優惠利率適用對象之證明文件者:續予審查,適用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第二類優惠利率。 三、補正項目涉及申請資格有無者:駁回申請案件。
- 4.第一項案件之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9條規定了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案件的審查程序。根據該條的規定,申請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後的兩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並在審查合格後的一個月內發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如果有多個申請者評分相同,超過當年度辦理戶數,則應進行抽籤。如果申請案件未在限期內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則主管機關將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續予審查、適用優惠利率或駁回申請案件的處理。審查的依據是申請日所具備的資格和提供的文件,但如果期間內住宅狀況、戶籍記錄或相關文件不符合申請條件或有異動,則應駁回申請。關於此法條的參考資料是《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