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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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機構應責成評估人員公正執行任務,並遵守迴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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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評估機構在執行住宅性能評估任務時,應要求評估人員遵守公正原則並遵守迴避原則。這意味著評估人員在進行評估工作時應該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同時,評估人員也應遵守迴避原則,即在有利害關係或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避免參與評估工作,以確保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一個住宅性能評估案例中,評估機構在聘請評估人員時會要求其保持公正態度,對待評估對象不偏袒任何一方。此外,如果評估人員自身或其家屬在評估對象方面有利害關係,評估機構應要求評估人員迴避該評估案例,以確保評估過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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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