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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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機構變更地址、名稱、代表人、評估人員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人員,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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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提供的资料,无法得知住宅性能评估实施办法第15条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范例,因此无法提供对该法条的详细解释。
- 代表人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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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