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15 條
評估機構變更地址、名稱、代表人、評估人員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人員,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提供的资料,无法得知住宅性能评估实施办法第15条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范例,因此无法提供对该法条的详细解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