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16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評估機構之評估業務實施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
- 2.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應事先通知評估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提供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16條的詳細解釋,因為該法條與上述提供的內容無直接關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