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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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住宅性能評估之宣導推廣及評估人員之教育訓練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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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19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來協助進行住宅性能評估的宣導推廣以及評估人員的教育訓練等相關事項。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合作機構或團體來提供相關宣導和培訓活動,以提高住宅性能評估工作的效益和品質。例如,主管機關可以與專業團體合作,舉辦研討會或研習班,向業界人員介紹住宅性能評估的重要性、評估方法和相關政策等。同時,也可以將培訓責任委託給機構或團體,提供評估人員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課程,以確保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可信度。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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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