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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鼓勵民間參與住宅性能評估,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下列措施: 一、新建住宅申請住宅性能評估且達一定等級者,頒發獎牌、獎狀或公開表揚。 二、既有住宅屋齡達一定年限申請住宅性能評估者,得視政府財源狀況酌予補助評估費用。
  2. 前項申請資格、新建住宅頒獎或表揚方式及既有住宅屋齡達一定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3. 第一項受獎勵或補助之住宅,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評估結果登載於指定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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