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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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鼓勵民間參與住宅性能評估,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下列措施: 一、新建住宅申請住宅性能評估且達一定等級者,頒發獎牌、獎狀或公開表揚。 二、既有住宅屋齡達一定年限申請住宅性能評估者,得視政府財源狀況酌予補助評估費用。
- 2.前項申請資格、新建住宅頒獎或表揚方式及既有住宅屋齡達一定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3.第一項受獎勵或補助之住宅,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評估結果登載於指定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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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20條提到了中央主管機關鼓勵民間參與住宅性能評估的措施。根據該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針對新建住宅申請住宅性能評估且達到一定等級的情況,頒發獎牌、獎狀或公開表揚。此外,在已有住宅的情況下,當屋齡達到一定年限並申請住宅性能評估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視政府財源狀況酌予補助評估費用。 具體的申請資格、新建住宅的頒獎或表揚方式,以及已有住宅屋齡達到一定年限的標準,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此外,第一項獎勵或補助的住宅的評估結果也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登載於指定網站。 參考資料: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內政部住宅及城鄉發展署)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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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