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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既有住宅申請補助評估費用,每件以不超過評估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結構安全性能類別者,得提高補助比率。
  2. 前項補助之性能類別、補助比率及補助金額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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