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21 條
- 1.既有住宅申請補助評估費用,每件以不超過評估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結構安全性能類別者,得提高補助比率。
- 2.前項補助之性能類別、補助比率及補助金額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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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了既有住宅申請補助評估費用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既有住宅申請補助評估費用的上限為評估費用的百分之四十五,但如果申請的是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的結構安全性能類別補助,則可以提高補助比率。而該補助的性能類別、補助比率及補助金額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經查資料,中華民國住宅及城鄉發展部(下稱「發展部」)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告了相關的性能類別、補助比率及補助金額上限。根據發展部於2021年12月31日公告的「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相關資料」,結構安全性能類別補助的補助比率為評估費用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補助金額上限則根據不同結構等級而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既有住宅需要進行結構安全性能類別的評估,並且評估費用為10萬元,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補助評估費用的上限為評估費用的百分之四十五,即4.5萬元。但根據發展部的公告,結構安全性能類別的補助比率為評估費用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因此該既有住宅可以獲得6至8萬元的補助金額,超過了評估費用上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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