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22 條
既有住宅申請補助評估費用時,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既有住宅評估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執照影本。但謄本能以網路電子謄本方式申請者,免予檢附;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代替謄本。 三、申請案件評估之性能類別、費用及擬申撥補助評估費用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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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我們討論的是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22條。該條規定了在申請既有住宅補助評估費用時,需要提供哪些文件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該條的描述,申請人需要檢具以下文件: 1. 既有住宅評估申請書。 2. 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執照影本。如果可以透過網路電子謄本方式申請,則可以免予檢附。如果申請人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則可以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代替謄本。 3. 申請案件評估之性能類別、費用及擬申撥補助評估費用表。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這表示,申請人在申請既有住宅補助評估費用時,必須提供這些文件給主管機關。其中,謄本可以使用網路電子謄本方式申請,也可以使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代替。其他文件可能會因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取自: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18584&page=23&query=&year=2018&list=1 土地登記資訊網。取自:https://lvr.land.moi.gov.tw/homePage.action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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