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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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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經核定補助評估費用者,評估機構於完成性能評估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補助評估費用: 一、補助核准函。 二、補助評估費用請撥領據。 三、申請案評估報告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23 條規定了既有住宅經核定補助評估費用後,評估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撥補助評估費用所需的文件。具體來說,應檢具以下文件:補助核准函、補助評估費用請撥領據、申請案評估報告書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除此之外,根據該條規定,並無提及其他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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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23 條規定:「既有住宅經核定補助評估費用者,評估機構於完成性能評估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