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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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經核定補助評估費用者,評估機構於完成性能評估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撥補助評估費用: 一、補助核准函。 二、補助評估費用請撥領據。 三、申請案評估報告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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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23 條規定了既有住宅經核定補助評估費用後,評估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撥補助評估費用所需的文件。具體來說,應檢具以下文件:補助核准函、補助評估費用請撥領據、申請案評估報告書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除此之外,根據該條規定,並無提及其他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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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