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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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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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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補償之土地,視同重要濕地並進行復育。
實施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之土地,如涉及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
主管機關
應依
第十四條
規定辦理。
原土地開發或利用者,應依前項變更或
核定
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辦理。
第一項異地補償之土地應依其他法律檢討變更為生態保育性質之
土地使用分區
或用地,不得再申請開發或利用。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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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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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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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重要濕地明智利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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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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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濕地標章及濕地基金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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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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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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