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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標章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二、濕地標章使用業別及運用範圍。 三、濕地標章發機關、日期及字號。 四、濕地標章編號 五、有效期間。
  2. 前項第一款事項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原標章證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標章證書。
  3. 標章證書遺失或毀損者,申請人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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