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許可使用濕地標章: 一、濕地標章申請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濕地標章。 三、濕地標章使用範圍或其取得國家驗證、認證有無效、經撤銷、廢止、註銷、或屆期失效等情形。 四、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