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濕地標章使用期間屆滿未申請延長使用或換發,或許可使用濕地標章經撤銷、廢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繳回標章證書,並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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