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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濕地相關保育機關(構)、團體於重要濕地內推廣產業轉型、濕地標章申請及定期辦理濕地標章評鑑。
  2. 事業經評鑑成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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