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回饋金之計算,依申請人營運利用程度及類別,以下列方式計算淨收益值乘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二: 一、既成產業或服務,以其執行計畫書或標章運用範圍最近二年之淨收益現值計算。 二、新興辦之產業或服務,以其預估營運收益計算。
- 申請人依前項第二款繳交回饋金者,應於年度結束前十五日申請期終結算,中央主管機關核算有應補繳或扣減者,除使用期限屆滿且無延長使用情形應無息多退少補外,應與下一期之回饋金併同計算。
- 申請人變更濕地標章運用範圍或延長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重新計算回饋金。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