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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回饋金之計算,依申請人營運利用程度及類別,以下列方式計算淨收益值乘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二: 一、既成產業或服務,以其執行計畫書或標章運用範圍最近二年之淨收益現值計算。 二、新興辦之產業或服務,以其預估營運收益計算。
  2. 申請人依前項第二款繳交回饋金者,應於年度結束前十五日申請期終結算,中央主管機關算有應補繳或扣減者,除使用期限屆滿且無延長使用情形應無息多退少補外,應與下一期之回饋金併同計算。
  3. 申請人變更濕地標章運用範圍或延長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重新計算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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