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中華民國濕地保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可以委託民間機構進行經營管理。具體的辦法可以參考《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第1條。很抱歉,沒有提供具體的法條內容或範例作為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