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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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濕地保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可以委託民間機構進行經營管理。具體的辦法可以參考《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第1條。很抱歉,沒有提供具體的法條內容或範例作為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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