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第2條,該條規定了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可以委託民間經營管理的項目或內容,包括濕地事業、人工濕地的污水處理、自然步道或濕地經營必要的交通設施及活動、濕地教育中心與濕地教育的體驗設施及活動,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特定目的使用的項目。 然而,根據該條規定,委託經營管理項目或內容不得包括廢棄物處理相關設施、殯葬相關設施、危險物品之生產與堆置相關設施、土石採取及堆置相關設施,以及其他有害於濕地功能的設施或行為。 例如,如果在濕地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的項目包括建立濕地教育中心,該中心可以提供濕地教育的相關設施與活動,但不得包括廢棄物處理相關設施或其他有害於濕地功能的設施。 參考資料: 1.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40028) 2. 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https://www.epa.gov.tw/cp.aspx?n=3D6484D72E137E39&s=A5062470DE92CB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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