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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前,委託機關應研擬委託經營管理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前項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經營管理之依據、目的、項目與內容、範圍、圖說及執行期間。 二、經營管理範圍與周邊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 三、委託方式、條件及程序。 四、經費來源、財務計畫(包括權利金、委託機關提供資源與經費獎補助金額、對外收費項目及基準;如有委辦費,其額度)。 五、受託人之資格及權利義務。 六、濕地管理維護、環境教育推廣、設施維護及重大災害應變。 七、對濕地可能之影響、監測及生態補償事項。 八、委託經營管理之效益分析(包括有助於棲地內生物多樣性之方案、濕地之效益)。 九、委託經營管理之督導。 十、評選及評審方式。 十一、參與評選應附之文件。 十二、獲選後應辦事項。 十三、委託期限屆滿時,得優先續約之條件或限制。 十四、其他條件或應配合辦理事項。
  3. 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內容,應包括前項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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