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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委託經營管理之公有土地位於濕地之心保育區或生態復育區者,其受託人以下列具三年以上濕地經營管理經驗者為限: 一、法人。 二、濕地保育團體。 三、技師事務所。 四、開業建築師。 五、於大專校院任教濕地、環境保育有關課程之人。
  2. 屬前項分區之公有土地,其委託期間二年以下、面積零點二公頃以下者,除得依前項規定選任受託人外,亦得以下列具三年以上濕地經營管理經驗者為受託人: 一、法人所屬分支機構。 二、社區發展協會。 三、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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