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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 4 條

  1. 1.委託經營管理之公有土地位於濕地之心保育區或生態復育區者,其受託人以下列具三年以上濕地經營管理經驗者為限: 一、法人。 二、濕地保育團體。 三、技師事務所。 四、開業建築師。 五、於大專校院任教濕地、環境保育有關課程之人。
  2. 2.屬前項分區之公有土地,其委託期間二年以下、面積零點二公頃以下者,除得依前項規定選任受託人外,亦得以下列具三年以上濕地經營管理經驗者為受託人: 一、法人所屬分支機構。 二、社區發展協會。 三、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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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第4條,該條規定了委託經營管理之公有土地的限制與受託人的範圍。根據該條第1項的說明,如果委託經營管理的公有土地位於濕地的核心保育區或生態復育區,則受託人必須具備三年以上的濕地經營管理經驗,且以下列類別之一為限: 一、法人。 二、濕地保育團體。 三、技師事務所。 四、開業建築師。 五、大專校院任教濕地、環境保育相關課程之人。 而根據該條第2項的說明,如果委託期間在二年以下,面積在零點二公頃以下的非核心保育區或生態復育區之公有土地,除了可以選任上述第1項列出的受託人外,也可以選任以下列類別之一且具備三年以上的濕地經營管理經驗: 一、法人所屬分支機構。 二、社區發展協會。 三、自然人。 綜合上述解釋,委託經營管理之公有土地位於濕地核心保育區或生態復育區的受託人限定在法人、濕地保育團體、技師事務所、開業建築師及大專校院任教濕地、環境保育相關課程之人。而非核心保育區或生態復育區之公有土地的委託期間在二年以下、面積在零點二公頃以下的受託人範圍則擴大,包括法人所屬分支機構、社區發展協會及自然人等。相關的法規資料可以參考國土資源部網站上的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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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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