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列冊監督輔導濕地委託經營管理,並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受託人濕地經營管理評鑑;其評鑑結果,得列為獎(補)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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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定期列冊監督輔導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濕地的情況。並且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受託人的濕地經營管理評鑑。評鑑結果可以作為獎補助的依據。 參考資料: - 國家濕地保育委員會所屬研究機構國營事業主管之濕地經營管理情形評鑑作業處理作業要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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