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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 13 條

受託人經營管理之公有土地,依本法第九條、第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需配合辦理變更編定或分區者,得依限制之比率,申請增減權利金或委辦費,其屬變更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者,委託機關得依濕地保育推動之需要,於受託人承諾自行負擔變更編定、分區、興闢公共設施或依規定應繳交影響費、捐贈、受益費、回饋金等義務後,同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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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在受託人經營管理公有土地時,如果根據本法第9條、第1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需要進行變更編定或分區的情況,受託人可以根據限制比率的要求,申請增加或減少權利金或委辦費用。對於那些變更對濕地保育推動的妨礙目的較輕的使用者,在受託人承諾自行負擔變更編定、分區、興闢公共設施或依法應繳交的影響費用、捐贈款、受益費用、回饋金等義務後,可以同意進行變更。 根據參考資料,該法條主要是針對在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的情況進行規範。該條款允許受託人根據限制比率的要求申請增減權利金或委辦費用,以配合必要的變更編定或分區工作。同時,對於對濕地保育推動妨礙較輕的使用者,受託人可以承擔相關的責任和義務後,同意進行變更。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的公有土地上委託民間公司進行經營管理,該地區的土地使用方式需要進行變更以符合濕地保育的需要,委託人可以根據限制比率向受託人申請增加或減少相應的權利金或委辦費用。在受託人承諾自行負擔變更編定、分區、興闢公共設施等相關責任和義務後,委託人可以同意進行變更,以達到更好的濕地保育目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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