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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委託經營管理期間,每次最長不得逾五年;續約期間與原契約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年。
  2. 辦理前項續約時,受託人應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限屆滿前,擬具工作報告及經營管理成效送委託機關審查,經審查營運績效良好且無違約情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3. 續約期間一年以下或續約內容為委託經營管理計畫之一部者,前項應送審資料得以結案報告書代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個案重要性提送審議或予以備查。
  4. 新訂委託契約內容為委託經營管理計畫之一部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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