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 9 條
- 1.委託經營管理期間,每次最長不得逾五年;續約期間與原契約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年。
- 2.辦理前項續約時,受託人應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限屆滿前,擬具工作報告及經營管理成效送委託機關審查,經審查營運績效良好且無違約情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 3.續約期間一年以下或續約內容為委託經營管理計畫之一部者,前項應送審資料得以結案報告書代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個案重要性提送審議或予以備查。
- 4.新訂委託契約內容為委託經營管理計畫之一部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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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第9條的規定,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委託經營管理期間:每次最長不得逾五年;續約期間與原契約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年。這表示委託人在進行續約時,每次最多可以延長五年,但續約的總期限不得超過十年。 2. 辦理續約程序:當受託人希望進行續約時,應在委託經營管理期限屆滿前,提交工作報告及經營管理成效給委託機關審查。只有在評估營運績效良好且沒有違約情況後,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才能辦理續約手續。 3. 簡化審查程序:若續約期間在一年以下,或者續約內容僅為委託經營管理計畫的一部分,則可以提交結案報告書代替審查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視個案重要性決定是否進行審議或僅作為備查。 4. 新訂委託契約:若新訂的委託契約內容與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有關,則可以參照上述規定辦理續約手續。 且可參考資料有《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施行細則,這是一份台灣政府制定的法規,詳細規範了如何委託民間經營管理重要濕地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其中有關委託經營管理期間、辦理續約程序、審查資料及新訂委託契約的規定,均可在該法規中找到對應的內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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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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