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機關將公有土地委託經營管理時,受託人負公有土地維護管理、營運及促進生態繁榮之責,並得依契約約定經營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得委託項目或內容,自負盈虧。
根據提供的資訊,顯示「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的第10條規定,當委託機關將公有土地委託給民間經營管理時,受託人有以下責任: 1. 負責公有土地的維護管理。 2. 負責公有土地的營運。 3. 促進生態繁榮。 此外,受託人根據契約的約定,可以經營委託條款或內容,並自負盈虧。 然而,關於這個法規的具體範例,提供的資訊中並未提及。因此,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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