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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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將許可使用之簡易設施及變更使用坐落土地之資料予以套繪、造冊,並建置資料庫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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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屬於廣義之水土保持計畫書,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至第14條規定,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需送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方能開發。根據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14條,主管機關應將許可使用之簡易設施及變更使用坐落土地之資料進行套繪、造冊,並建立資料庫進行列管。這樣的資料庫用於管理已核准的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所涉及的許可使用設施和土地變更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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