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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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審查,得準用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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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主管機關在辦理濕地保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審查時,可以依照濕地保育法第七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进行处理。具体這兩條規定內容以下: - 濕地保育法第七條第二項:為確保濕地保育及合理利用,政府應推動研究、觀測、測量及調查,並設立濕地保育之資料中心,供與濕地生態相關、研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利用。 - 濕地保育法第七條第三項:為確保濕地保育及合理利用,相關政府機關應與國際間之濕地保育組織,建立聯繫機制,並協助濕地保育相關國家之涵養及交流。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推動濕地保育的相關研究和觀測,以及建立國際聯繫機制,以促進濕地保育的合理利用。根據這些規定,主管機關在辦理濕地保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審查時,可以參考濕地保育法第七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濕地保育法 第 7 條條文
- 濕地保育法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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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