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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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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復育成果應至少每季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了濕地復育的報告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濕地保育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的濕地復育成果應至少每季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意味著濕地保育的相關單位或機構需要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與復育成果有關的報告。報告須包含該季度內的復育成果和進展情況,以供中央主管機關核查和評估濕地保育工作的進展。這有助於確保濕地的有效復育和保育工作得以持續進行。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水土保持局。《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http://bio.chmc.gov.tw/001/Upload/377/relfile/16767/118297/860277be-c3bf-49b8-adee-db2d7f176570.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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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復育成果應至少每季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