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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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重要濕地、暫定重要濕地及其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與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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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本法所定重要濕地、暫定重要濕地及其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與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具體而言,此條款確定了重要濕地和暫定重要濕地的法律效力,並對於限制行為和禁止行為提出了規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也被列入此條款,並規定其生效日期為公告之日起。 參考資料可能是相關的法律文本或政府公告,以最新的相關法規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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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