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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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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重要濕地、暫定重要濕地及其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與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本法所定重要濕地、暫定重要濕地及其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與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具體而言,此條款確定了重要濕地和暫定重要濕地的法律效力,並對於限制行為和禁止行為提出了規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也被列入此條款,並規定其生效日期為公告之日起。 參考資料可能是相關的法律文本或政府公告,以最新的相關法規為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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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本法所定重要濕地、暫定重要濕地及其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與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