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得就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研擬、實施、經營管理、從來之現況使用增設變更及經營管理之許可、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之審查、處罰、重要濕地及保育利用計畫功能分區之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保育法》,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以下事項: 1.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研擬、實施、經營管理。 2. 從來之現況使用增設變更及經營管理之許可。 3. 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之審查。 4. 處罰相關事項。 5. 重要濕地及保育利用計畫功能分區之查詢。 6. 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主管機關有彈性且高效地進行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的各項事務,同時利用所屬機關(構)、其他機關(構)或委辦地方主管機關的專業知識與資源來進行審查、許可、查詢等工作。例如,在研擬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時,主管機關可以委派專業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協助進行相關研究與設計。另外,主管機關也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等審查工作。 請注意,依據上述資料,本回答僅針對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提供的資料進行釋義,如需更深入資訊或具體範例,建議參考相關法規及最新相關法令或相關官方公告。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