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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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身為一位法律系教授的專業知識,我對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11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根據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11條第1項,主管機關在辦理異地補償審查時,應考慮異地補償損失基地和復育基地的條件,並訂定生態補償比率和復育基準。根據附件三,可以考慮申請案應實施異地補償時使用的復育基地面積比率。此外,根據申請案的自我評估和現況生態基準以及生態調查資料,可以訂定連續三年應達到的復育基準。 根據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11條第2項,復育基地和損失基地應以相同類型的濕地為原則。如果復育基地是公有土地,則異地補償面積補償比率應該是應該以附件三所規定的面積的二倍計算。 上述釋義是根據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及附件資料進行的。根據最新的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這些規定可以用來確定異地補償審查時的生態補償比率和復育基準。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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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