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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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補償面積在零點二公頃以下,經評估不影響重要濕地內保育標的生物之棲息、水資源系統及面積完整性者,得同意繳納代金;其金額計算公式為重要濕地損失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土地購置成本、每單位濕地復育與經營管理成本及每單位重要濕地損失之生態經濟價值之加總(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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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13條,異地補償面積在0.2公頃以下的情況下,經評估不會影響重要濕地內保育標的生物的棲息、水資源系統和面積完整性時,可以同意繳納代金。該代金的計算公式為重要濕地損失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土地購置成本、每單位濕地復育與經營管理成本以及每單位重要濕地損失的生態經濟價值的加總。根據附件四來進行相關計算。
- 代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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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