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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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9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辦理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審查時,如果申請案所提出的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能夠在重要濕地復育時間換算基準期間內恢復濕地生態功能達到開發前的基準,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按照審查結論修正濕地影響說明書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后繳交濕地影響費,主管機關才能核發許可並公告。如果涉及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主管機關應納入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作業一起進行。 該條第2項規定了濕地影響費的計算方式,根據重要濕地受影響面積乘以每單位重要濕地損失的生態經濟價值進行計算。 最後,第3項提供了計算重要濕地受影響面積和每單位重要濕地損失的生態經濟價值的公式,詳細公式可以參考附件二。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核名詞
-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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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