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岸管理法第17條的規定,海岸保護計畫和海岸防護計畫的審議和核定程序如下: 1. 海岸保護計畫: -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的計畫,經相關機關審議後,提交行政院核定。 -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的計畫,則需提交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 -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的計畫,則需提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後,再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若涉及兩個以上的目的事業,則需先提交主要業務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相關機關審議後再核轉,或直接提交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 2. 海岸防護計畫: -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的計畫,需先提交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 -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的計畫,則需提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後,再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 3. 在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海岸保護計畫和海岸防護計畫時,應該遴聘(或派遣)學者、專家、機關和民間團體代表,以合議方式進行審議。學者、專家和民間團體代表的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4. 對於海岸保護計畫和海岸防護計畫的變更和廢止,適用前述的審議和核定程序。
前條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審議及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海岸保護計畫: (一)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但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核轉,或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審議核定。 二、海岸防護計畫: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 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前項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時,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以合議方式審議之;其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變更、廢止,適用前條、前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審議及核定程序: (一)考量海岸保護計畫之擬訂及審議採二級制,爰於第一款定明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或第二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計畫時,報請行政院核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之規定。 (二)海岸防護計畫因涉及中長程計畫經費預算及跨部會協調治理之整合性質,爰於第二款定明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者,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各款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審議機制。 三、第三項定明經核定之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變更、廢止程序。
一、第一項定明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審議及核定程序: (一)考量海岸保護計畫之擬訂及審議採二級制,爰於第一款定明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或第二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計畫時,報請行政院核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之規定。 (二)海岸防護計畫因涉及中長程計畫經費預算及跨部會協調治理之整合性質,爰於第二款定明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者,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各款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審議機制。 三、第三項定明經核定之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變更、廢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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