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岸管理法第18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在公告實施後,擬訂機關應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進行必要的變更。然而,在以下情況下,可以隨時進行檢討: 1. 為興辦重要或緊急保育措施。 2. 為防治重大或緊急災害。 3. 政府為促進公共福祉、興辦國防所辦理之必要性公共建設。 根據該法第18條第2項,對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的變更,應遵守第9條、第16條和第17條的程序辦理。 參考資料: 1.《海岸管理法全文》,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球資訊網,「海岸管理」,https://www.coa.gov.tw/ws.php?id=2050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經公告實施後,擬訂機關應視海岸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之: 一、為興辦重要或緊急保育措施。 二、為防治重大或緊急災害。 三、政府為促進公共福祉、興辦國防所辦理之必要性公共建設。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變更,應依第九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一、海岸相關計畫公告實施後,海岸環境常隨時間產生變化,海岸相關計畫實施一定期限內,宜作必要之檢討,以符實際保護或防護需要,爰定明其應定期通盤檢討之時間及得隨時檢討變更之情事。 二、第二項明定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應遵行之程序規定。
一、海岸相關計畫公告實施後,海岸環境常隨時間產生變化,海岸相關計畫實施一定期限內,宜作必要之檢討,以符實際保護或防護需要,爰定明其應定期通盤檢討之時間及得隨時檢討變更之情事。 二、第二項明定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應遵行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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