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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海岸地區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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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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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經公告實施後,擬訂機關應視海岸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之: 一、為興辦重要或緊急保育措施。 二、為防治重大或緊急災害。 三、政府為促進公共福祉、興辦國防所辦理之必要性公共建設。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變更,應依
第九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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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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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海岸地區之規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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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海岸地區之利用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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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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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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