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理法第 22 條明確規定了海岸防護計畫相關工程的受益費徵收事項。根據這條法條的第一項,直接受益於海岸防護計劃工程的人,徵收防護工程受益費。這項徵收受益費的權限和範圍,由計劃擬訂和實施的機關來決定,必須確保在受益範圍內進行。而關於防護工程受益費的徵收程序,則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的規定進行。 依據最新的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有參考資料顯示出的一個範例是:根據該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各級政府為了進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進行相關工程時,應對直接受益的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且該工程受益費的徵收數額,最高不得超過該工程實際所需費用的百分之八十。 根據這個範例,可以看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中的相關規定是這條法條所參考的依據,並且針對徵收工程受益費的範圍、徵收數額等事項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因海岸防護計畫有關工程而受直接利益者,計畫擬訂及實施機關得於其受益限度內,徵收防護工程受益費。 前項防護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海岸防護設施之新設、改善或維護工程,係為防護海岸免於遭受海嘯、暴潮、波浪、侵蝕及地形變動等災害,而由於海岸防護設施有關工程,可使特定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受到防護,享受特殊利益,而此等特殊利益係源於納稅人負擔該海岸防護設施有關工程而來,故自公平之觀點而言,該受益者自應按其受益程度,負擔該海岸防護設施有關工程所需費用之一部分,爰作第一項規定。 二、第一項所定「受直接利益者」,指因計畫擬訂及實施機關實施之海岸防護設施有關工程,而讓其受到之利益超過通常可期待之利益,且其程度極為明顯者而言。 三、第二項定明防護工程受益費之適用法律。
一、海岸防護設施之新設、改善或維護工程,係為防護海岸免於遭受海嘯、暴潮、波浪、侵蝕及地形變動等災害,而由於海岸防護設施有關工程,可使特定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受到防護,享受特殊利益,而此等特殊利益係源於納稅人負擔該海岸防護設施有關工程而來,故自公平之觀點而言,該受益者自應按其受益程度,負擔該海岸防護設施有關工程所需費用之一部分,爰作第一項規定。 二、第一項所定「受直接利益者」,指因計畫擬訂及實施機關實施之海岸防護設施有關工程,而讓其受到之利益超過通常可期待之利益,且其程度極為明顯者而言。 三、第二項定明防護工程受益費之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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