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參考資料,海岸管理法第3條明確規定了海岸管理法的主管機關。根據該條規定,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縣(市)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這表示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有不同的機關負責海岸管理事務。 舉例來說,如果在台灣的某個直轄市,如台北市,有關於海岸管理的案件,則該案件的主管機關將是台北市政府。而如果在台灣的某個縣,如高雄縣,有關於海岸管理的案件,則該案件的主管機關將是高雄縣政府。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和執行相關的海岸管理法規。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 二、海岸地區之土地利用為國土利用之一環,為避免管理系統之疊床架屋與紛歧,本法之主管機關與國土利用之主管機關一致。
一、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 二、海岸地區之土地利用為國土利用之一環,為避免管理系統之疊床架屋與紛歧,本法之主管機關與國土利用之主管機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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